杭锦后旗沙海镇河林综合批零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成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N3GQ70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沙海新红村9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6〕78号
杭锦后旗沙海镇河林综合批零门市部购进的鲜味生抽是2026年3月24日购进的,由四季清批零部供货并送货上门,鲜味生抽购进价格每瓶12元,销售价为每瓶13元,购进20瓶,货值金额260元,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鲜味生抽未售出,无购货凭证,当事人在购进该“鲜味生抽”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且逾期未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4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6-04-28
2
杭市监处罚[2024]122号
杭锦后旗沙海镇河林综合批零门市部购进的“黄焖鸡调味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在监督检查中给予积极配合,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5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