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苗乡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育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098121096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与陆广路交汇处红星宜居广场3幢B楼26层2601-26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0
(2026)沪0105民初22439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文山市苗乡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6﹞115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2月6日开始,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与陆广路红星宜居广场3幢B楼26层2601-2612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从2025年12月30日开始在京东平台(店铺(苗乡官方旗舰店)推销其销售的“有机认证三七粉+加拿大西洋参+丹参三合一组合,心脑养护 三宝粉”过程中,宣称其“荣获国际科技技术进步奖”。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荣获国际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证书。 经调查,根据京东平台入驻协议约定,以当事人实际销售“有机认证三七粉+加拿大西洋参+丹参三合一组合”的金额8046.87元应向京东支付服务费¥402.35元【服务费按照(佣金5%)进行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4倍即¥1609.4元罚款。
1609.4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