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鸭山市红兴隆八五三农场好万家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塔桂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5MA1CK6U49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三农场垦威大厦201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191号
2026 年 7 月 7 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负责人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经营区域待售陈列货架摆放的卡绚烟酰胺美颜补水润肤保湿霜,产品外包装标注备案编号为粤 G 妆网备字 2022271479;经核查国家化妆品备案数据库,该产品合法备案编号为粤 G 妆网备字 2022273479,涉案产品外包装备案编号标注错误,标签信息与国家公示备案信息不一致,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外包装备案编号与国家化妆品备案数据库公示信息不一致,标签标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同时,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涉案化妆品时,未严格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法定责任,未核查产品官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未向供货单位索取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完整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于 2026 年 7 月 9 日正式立案,指派办案人员翟常顺、李钰负责本案调查取证工作。 经全面调查核实:当事人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2026 年 1 月 8 日,以 3.5 元 / 盒的购进价格,分两次从哈尔滨市道里区娇龙化妆品商城伶俐化妆品商行购进涉案卡绚烟酰胺美颜补水润肤保湿霜共计 24 盒。当事人在商品验收入库环节,仅核对到货数量、品名与进货票据一致性、产品有效期及外包装完好情况,未查验产品备案信息,未索取该批次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商品入库台账仅记录核单日期、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条码、单位、验收数量、进价、验收金额、售价,未记录产品生产批号、有效期至、备案编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法定应当记录的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 经查,涉案卡绚烟酰胺美颜补水润肤保湿霜外包装标注信息如下:标注有 “合格” 字样;产品编号:KXYXA01A;有效期至:2027 年 09 月 25 日;执行标准:QB/T1857 (O/W);备案编号:粤 G 妆网备字 2022271479;备案人 / 生产方:汕头市家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南山居委南片工业区 A10 栋 4.5 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 20161012;产地:广东汕头。经与国家化妆品备案数据库比对,该产品官方备案编号为粤 G 妆网备字 2022273479,涉案产品外包装存在包材印刷错误。 为查清产品来源以及标签错误产生原因,我局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向涉案产品生产企业属地监管部门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6 年 8 月 17 日收到该局回函,确认涉案批次卡绚烟酰胺美颜补水润肤保湿霜系汕头市家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规生产;备案编号不一致系生产企业包材印刷失误造成,产品具备合法备案及生产资质,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已于 2022 年 10 月 23 日针对该批备案编号印刷错误产品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书》,启动产品召回程序;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召回通知
1.给予警告; 2.没收涉案卡绚烟酰胺美颜补水润肤保湿霜 11 瓶; 3.没收违法所得 102.7 元; 4.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