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和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检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TNP11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16号4栋负一层A区6号门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4
(2025)渝0108民初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民和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阳光雨露幼儿园,龚*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9
(2024)渝0108民初5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民和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重庆南岸博雅幼儿园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4-06-05
(2024)渝0108民初49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民和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重庆点宏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雅米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4
2024-05-16
(2024)渝0108民初5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民和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重庆南岸博雅幼儿园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5
2024-04-25
(2024)渝0108民初5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民和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重庆南岸博雅幼儿园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6
2024-04-15
(2024)渝0108民初5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民和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重庆南岸博雅幼儿园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6
2025-03-11
(2025)渝0108民初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某某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某幼儿园,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4〕527号
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在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16号4栋负一层区6号经营,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库存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对2024年3月1日在向江北区重庆辰星幼儿园源著校区配送的穗城面包糠(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予以确认。结合江北区移交线索,认定当事人在2024年3月1日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穗城皇冠面包糠;(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通过调查当事人涉案食品进销情况,其在超过保质期后仅向第三方销售1包(辰星幼儿园源著校区),根据配送单,涉案穗城面包糠销售价格12元,因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12元,违法所得12元。根据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江北辰星幼儿园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罚〔2024〕524号),涉案;穗城皇冠面包糠;江北市场监管局当场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案件调查及违法性质部分,涉案;穗城皇冠面包糠;未开封,由此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低,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货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