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嘉兵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622214070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街道金关村金关路17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6
(2022)黔01民初2118号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6〕132号
现已查明:2026年2月3日、2026年5月12日、2026年6月9日、2026年6月2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由贵州 兴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芋淀粉(分装)未检出马铃薯源性成分,检出玉米源性成分”。据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之前和2026年2月5日之后有购进马铃薯淀粉,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仅购进玉米淀粉,未购进马铃薯淀粉,故可查证的当事人购进玉米淀粉来分装生产成洋芋淀粉销售的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5日。
根据2026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员工李开霞微信进货聊天记录、销售聊天记录、当事人提交的部分客户销售台账和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客户
一、针对当事人生产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洋芋淀粉和嫩肉粉为同一条生产线,所用工具、设备和原料相同,故不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进行没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88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888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2
云市监处﹝2024﹞5号
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日生产的料酒(液体调味料)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C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实测值为0.322,标准指标是不得使用)。经调查,白云区益都零售店被抽样的料酒(液体调味料)由贵阳云岩朝阳经营部销售给白云区益都零售店,共销售1件料酒(液体调味料),1件共20瓶(500ml/瓶),白云区益都零售店购进料酒(液体调味料)的价格为30元/件;贵阳云岩朝阳经营部的料酒(液体调味料)由贵阳云岩王波食杂经营部购进,购进了1件,购进价格是28元/件,销售价格为30元/件;据贵阳云岩王波食杂经营部的经营者王波称其向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200瓶(500ml/瓶),购进价格是25元/件,1件有20瓶,销售价格为28元/件;据当事人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称其2023年1月2日共生产料酒(液体调味料)200瓶,销售价格为25元/件,1件为20瓶,已售完。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调味料酒与液态复合调味料为两个明细品种,而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只有液态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没有调味料酒,故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料酒(液体调味料)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因当事人只能提供其生产料酒(液体调味料)的部分原料的记录材料,故认定当事人生产料酒(液体调味料)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不合格料酒(液体调味料)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打印件一份,证明调味料酒与液态复合调味料为两个明细品种。 2.《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两张 ,证明执法人员对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3.检验报告(No:2023-06-0449)、贵州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52000060643018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SBJ23520000606430186)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的相关情况。 4.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原辅料出入库记录复印件、原料供应商记录复印件、原料进货台账登记复印件、原料验收记录复印件共1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查看贵州兴河食品有
罚款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