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安娜餐饮铺(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红娜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0MADMJ8QA3E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滇中新区长水街道办事处凌翔社区居委会长水航航3号地块3-S8-0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563号
2026年3月20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依法对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安娜餐饮铺(个体工商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餐饮铺加工区内未设置防蝇、防虫、防尘设备设施,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云市监昆责改〔2026〕37-5069),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前完成整改;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铺进行整改复查,发现该餐饮铺加工区内任未设置防蝇、防虫、防尘设备设施;昆明空港经济开发区安娜餐饮铺(个体工商户)食品加工区内未按规定设置三防设施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行政处罚。
5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