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郧西县枫绿土特产商贸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雪娇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EKTMTN1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河夹镇火车岭村7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99号
现已查明:1.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证件,办理《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后,在抖音商城开办名为“农人叶枫土特产店”抖店,由产品展销间和加工间两个区域组成,上述“干酸菜”产品由当事人2026年4月份自行生产制作。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定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故认定当事人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当事人销售的干酸菜系自行制作生产10包,从抖音商城线上销售9单,每单14.90元,销售金额134.10元,自行食用1包,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库存。 3.当事人生产的干酸菜的标签系当事人自行制作的,未进行定量包装,标注的净含量为:散装称重,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故未标注生产者信息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4.当事人于2026年4月7日因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魔芋豆腐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本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郧西市监责改〔2026〕10号)。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5.当事人标注产品储存方式为冷冻保存,发货采取的是普通快递配送,没有进行全程冷链运输销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4.10元; 2、并处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134.10元。 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行为和标注产品冷冻保存,未采取冷链运输销售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给予如下处罚: 警告。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合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4.10元; 3、并处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3134.10元。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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