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存广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81J6P8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团船村837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4
(2026)浙02民初529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海县恒宁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5-14
(2026)浙02民初530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海县恒宁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5-14
(2026)浙02民初531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海县恒宁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0-18
(2024)浙02民初817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10-18
(2024)浙02民初813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0-14
(2024)浙02民初812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0-14
(2024)浙02民初813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弗犹彻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11-10
(2022)浙民终128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海县鑫明电器厂
宁海县军禹电器有限公司,凯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2-07-11
(2021)浙02民初226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凯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宁海县鑫明电器厂,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海县军禹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7-11
(2021)浙02民初226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凯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宁海县军禹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鑫明电器厂,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0
2022-08-31
(2021)浙02民初226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凯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9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11
2021-06-21
(2021)浙02民初45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04
2021-11-16
(2021)浙02民初228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凯灿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02
2020-09-15
(2020)皖0102民初8812号
合同纠纷
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路*、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4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440号
当事人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份开始,以X元/个的价格从X购进一款兼顾有移动电源功能的茶杯灯(质量0.24kg,电池容量1500毫安)产品X个,并以X元/个至X元/个不等的价格,主要通过其同名阿里巴巴网店进行销售。2024年8月1日开始,当事人在前述产品需要取得强制性认证,但产品实际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销售,共销售X个,销售金额X元。至被查获,当事人库存前述茶杯灯X个(后退回生产厂家,依据检查当日销售标价X元/个,退货产品涉及货值金额X元)。货值金额14406元,违法所得2403.5元;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开始从多家公司(当事人不能提供具体公司信息和进货凭证,进货情况和进货价格无法说清)购进一款兼顾有移动电源功能的应急灯(型号:508,质量0.22kg,电池容量1600毫安)产品,并以X元/个至X元/个不等的价格,通过其X阿里巴巴网店进行销售。2024年8月1日开始,当事人在前述产品需要取得强制性认证,但产品实际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前述网店,继续销售前述应急灯,共销售前述应急灯X个,销售金额X元。至被查获时,前述应急灯无库存。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无法确定应急灯的进货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135878.5元。另经查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3年7月发布了《关于对锂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已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属于移动电源(0914)产品,自2024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怀尔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403.5元;(二)罚款30056.9元。罚没款共计32460.4元。
30056.9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