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越多美烧烤园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德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02MAC7UDTM9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港镇橄榄坝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102号
当事人在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5日在漫漫沙滩开展经营活动,提供食品原料、加工设备和场所,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健康证,五一节期间在漫漫沙滩虽然仅提供食品原料、加工设备和场所,但实质上构成了食品制售行为,套餐菜单已明码标价,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事人以328元、388元、468元三个档次套餐售卖食材,并免费提供食材加工设备,当事人收款明细上显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5日售出328元套餐5份、388元套餐1份,违法所得共计20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食品原料、加工设备和场所,实质上构成了食品制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食品原料、加工设备和场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已被受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许可前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28元,并处罚款1000元。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许可前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
1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