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立 | 注册资本:15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580239295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商贸物流产业园德胜路1号电商大楼4楼(新城街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4
(2025)新29民终239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阿曼古力·麦麦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05
(2025)新2901民初189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阿曼古力·麦麦提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3
2024-05-08
(2024)新29民终926号
劳动争议
如孜完古丽·托合尼亚孜
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1-09
(2023)新2901民初7021号
劳动争议
热孜万古丽·托合尼亚孜
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5
2022-08-09
(2022)新2901民初58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阿克苏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6
2022-08-01
(2022)新2901民初58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阿克苏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7
2019-08-19
(2019)新2901民初3150号
健康权纠纷
吐尔逊·阿吾提
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19
2020-05-29
(2020)新2901民初1514号
修理合同纠纷
阿克苏四通巨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9
2019-10-05
(2019)新2901民初3150号
身体权纠纷
吐尔逊·阿吾提与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6-10
2017-11-03
(2017)新2901民初250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64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4-22
2018-12-12
(2018)新2901民初372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与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92.77元
民事案件
5
2017-07-18
2017-05-24
(2017)新29民终71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阿克苏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阿克苏蓝天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4-15
2016-04-15
(2016)新29民终259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阿克苏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艾合麦提吐尔逊、阿依先古力热合曼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6〕234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等业务。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苏市文庭雅苑小区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中存在6个安全隐患,要求该单位于2026年5月20日前予以改正并消除隐患。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该单位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时,该单位仍有5条问题未整改。
2026年6月16日,该单位项目经理于丽娜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整改资料,整改情况如下:1.已提供电梯编号150603972的电梯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名称:阿克苏市信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电梯变更因手续及原始资料问题暂无法整改(出具无法整改情况说明);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缺少出厂合格证明;4.已提供电梯编号150603972的有效期内检验(检测)报告(使用单位名称:阿克苏市信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5.电梯应急预案已完善并开展演练;6.已开展2026年度安全总监、安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截止立案当日,当事人仍有两条问题未整改,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缺少出厂合格证明)。
当事人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及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无异议。
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
合计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3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