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朝阳区翼森堂中草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4MA155HKH3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东二胡同3号长春中医药大学家属楼103号房(现延安大路西二胡同133栋2单元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5〕73号
经查,朝阳区翼森堂中草药房分别于2022年10月9日在吉林新海发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购进冠峰小儿止咳糖浆(国药准字Z45022037,批号220701,生产日期20220717,有效期至2024.06)5盒。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吉林新海发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资质、购进冠峰小儿止咳糖浆随货同行单、发票、药品检验报告、药品购销记录等材料。该药品购进5盒,有效期内销售4盒,进货价格3.5元每盒,销售价格12元每盒,货值金额12元,药品失效后未曾售出,违法所得0元; 2022年10月18日在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健通前列舒乐软胶囊(国药准字Z20060066,批号220616,生产日期20220617,有效期至2025.05)2盒。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购进健通前列舒乐软胶囊随货同行单、发票、药品检验报告、药品购销记录等材料。该药品购进2盒,进货价格10元每盒,销售价格15元每盒,货值金额30元,该药品始终未曾售出,违法所得0元。8月5日当事人对经营的药品效期进行了自查自改。
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经现场检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拍照固定有关证据等措施,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朝阳区翼森堂中草药房分别于2022年10月9日在吉林新海发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购进冠峰小儿止咳糖浆(国药准字Z45022037,批号220701,生产日期20220717,有效期至2024.06)5盒。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吉林新海发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资质、购进冠峰小儿止咳糖浆随货同行单、发票、药品检验报告、药品购销记录等材料。该药品购进5盒,有效期内销售4盒,进货价格3.5元每盒,销售价格12元每盒,货值金额12元,药品失效后未曾售出,违法所得0元; 2022年10月18日在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健通前列舒乐软胶囊(国药准字Z20060066,批号220616,生产日期20220617,有效期至2025.05)2盒。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购进健通前列舒乐软胶囊随货同行单、发票、药品检验报告、药品购销记录等材料。该药品购进2盒,进货价格10元每盒,销售价格15元每盒,货值金额30元,该药品始终未曾售出,违法所得0元。8月5日当事人对经营的药品效期进行了自查自改。 朝阳区翼森堂中草药房经营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药品过期后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较小且能够确定合法来源。故属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劣药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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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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