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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天星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惠天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9MA46T7H05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野县樊集乡樊集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204号
经查:当事人新野县天星副食店位于樊集生活购物广场内,于2015年5月21日经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开。营业执照名称:新野县天星副食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宏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茶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5月21日;经营场所:新野县樊集乡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9MA46T7H05K;登记机关: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8日与樊集生活购物广场签订干果柜台租赁合同入驻樊集生活购物广场内经营干果至今,合同有效期1年。2026年5月15日当事人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30个干果盒,总计:45元,用于分装干调产品销售,因没办法明示向顾客另收取费用,把包装盒重量与盒内商品重量称重在一起计入总价来弥补包装盒的价钱,造成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行为。 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通过现场调取当事人交易结算系统查实:2026年5月18日,投诉者在当事人店内以71.06元/KG价格购得巴旦木/杏壳0.290KG,消费20.76元;以25.60元/KG价格购得猕猴桃片0.376KG,消费9.62元;依据现场抽取的空盒称重平均重量0.030KG计算,当事人销售巴旦木多收取投诉人2.13元;猕猴桃片多收取0.76元,多收总计:2.89元(保留两位小数点)。已确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个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属实。另查:截止2026年5月28日,猕猴桃片共销售3单,销售金额28.1元,多收取消费者共2.28元;巴旦木共销售2单,销售金额41.23元,多收取消费者共4.26元,两类商品销售共5单,多少取消费者共计:6.54元。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违规行为,表示立即整改。
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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