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华军 | 注册资本:623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70040586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11
2018-05-16
(2018)陕06民终52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05-30
2018-05-23
(2018)陕06民终6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晟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06
2017-08-10
(2017)陕06民终10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陕西晟达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7-26
2017-02-21
(2016)陕0632民初4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陕西大春矿井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384064.54元
民事案件
5
2017-01-03
2016-12-27
(2016)陕06民终881号
合同纠纷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因与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1-03
2016-11-03
(2016)陕06民终160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大春矿井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黄陵〕煤监管罚〔2026〕133017号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1.413辅运巷掘进工作面风筒第79、111、130接口处漏风;223外围综掘工作面风筒有三个破口漏风;2.413辅运巷掘进工作面皮带363H架处急停拉线松动;413辅运巷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尾跑偏保护锈蚀,动作不灵敏;42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一部胶带机机尾段滚筒下撒煤堆积,清理不及时。机尾缓冲托辊三组损坏转动不灵活;3.309综采工作面168#液压支架推移杆损坏,支架拉不到位;309综采工作面回顺锚索梁一侧损坏,有砸坏瓦斯抽放管的风险;4.223外围掘进进工作面掘进约150m,未安设隔爆装置;5.309工作面瓦检员携带的编码343404和检查人员携带的编码34358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超过允许误差值,需立即进行标校;6.426胶带巷掘进一部胶带机机尾滚筒未安装护罩(网、栏),机尾段托辊损坏二组转动不灵活;7.426胶带巷一部胶带机机尾或二部胶带机机头未安装行人跨越胶带过桥;8.426胶带巷掘进除尘风机负荷电缆余量多,带电盘圈存放。钻机电源电缆挂在巷帮锚杆上。以上事实涉嫌分别违反了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5.2b;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二条;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七、八项;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七、八项;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1.413辅运巷掘进工作面风筒第79、111、130接口处漏风;223外围综掘工作面风筒有三个破口漏风;2.413辅运巷掘进工作面皮带363H架处急停拉线松动;413辅运巷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尾跑偏保护锈蚀,动作不灵敏;42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一部胶带机机尾段滚筒下撒煤堆积,清理不及时。机尾缓冲托辊三组损坏转动不灵活;3.309综采工作面168#液压支架推移杆损坏,支架拉不到位;309综采工作面回顺锚索梁一侧损坏,有砸坏瓦斯抽放管的风险;4.223外围掘进进工作面掘进约150m,未安设隔爆装置;5.309工作面瓦检员携带的编码343404和检查人员携带的编码34358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超过允许误差值,需立即进行标校;6.426胶带巷掘进一部胶带机机尾滚筒未安装护罩(网、栏),机尾段托辊损坏二组转动不灵活;7.426胶带巷一部胶带机机尾或二部胶带机机头未安装行人跨越胶带过桥;8.426胶带巷掘进除尘风机负荷电缆余量多,带电盘圈存放。钻机电源电缆挂在巷帮锚杆上。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5.2b;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二条;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七、八项;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七、八项;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2.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3.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4.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5.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6.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7.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8.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135000.00元
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