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陇天玉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福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21784003727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永登县中堡镇邢家湾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3
(2020)青0104民初29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中陇天玉新材料有限公司
西宁金嘉保商贸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8
(2024)青0105民初6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中陇天玉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海宝龙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4
(2024)青0105民初6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中陇天玉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海宝龙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1-25
(2022)甘1202民初3198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杜**,宋**,闫**,杜**,杜*,杜**,汪*,甘肃金控陇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陇南太阳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都鸿鑫涂料厂,陇南永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金隆工贸有限公司,陇南祥源矿业有限公司,甘肃中陇天玉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唯康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武都汉王栈道建材厂
裁判文书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04
2025-06-16
(2024)青0105民初6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某有限公司;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4407.8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26
2023-11-29
(2023)青0104执异36号
其他案由
甘肃中陇天玉新材料有限公司、西宁金嘉保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48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4-25
2021-04-15
(2021)青0104执213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甘肃中陇天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宁金嘉保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8-03
2020-07-13
(2020)青0104民初2970号
民事案由
甘肃中陇天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宁金嘉保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8-06
2017-12-28
(2017)苏0706民初6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双惠机械有限公司与永登天玉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8-06
2018-05-07
(2018)苏07民终8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登天玉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双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7-11
2017-12-28
(2017)苏0706民初6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双惠机械有限公司与永登天玉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10-26
2017-08-14
(2017)苏0706民初4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4612连云港双惠机械有限公司与永登天玉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375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09-01
2017-06-27
(2017)甘0191民初5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金耐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和永登天玉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二罚﹝2026﹞40号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22年-2024年你单位存在已发货应确认收入但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4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186513.00元;2022年6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164484.00元;2022年10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50000.00元。2023年1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11580.00元;2023年3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8050.00元;2023年6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4000.00元;2023年7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7550.00元;2023年8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42696.00元;2023年9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297673.00元;2023年10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22440.00元;2023年11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64057.00元。2024年1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55792.80元;2024年2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24004.12元;2024年6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231918.17元;2024年11月已发货,未及时确认收入12992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合计少缴增值税149635.77元,其中:2022年4月21457.25元、2022年6月18922.94元、2022年10月5752.21元、2023年1月1332.21元、2023年3月926.11元、2023年6月460.18元、2023年7月868.58元、2023年8月4911.93元、2023年9月34245.57元、2023年10月2581.59元、2023年11月7369.39元、2024年1月6418.64元、2024年2月2761.54元、2024年6……
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121031.77元。
121031.77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