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勃利县志伟自选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98Q5N1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勃利县小五站镇东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6〕97号
2026年7月21日接到投诉,内容为在勃利县志伟自选超市开设的线上店铺购买的生松子,商家宣传产品富含钙、磷、钾等多种营养物质,却未提供成分报告,涉嫌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7月30日到志伟自选超市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对商品宣传页面进行网页截图,固定涉案违规宣传内容;核查涉案生松子产品实物,商家未提供广告宣传的成分报告。经执法人员出示投诉人提供的交易记录,该店经营者承认于2026年7月18日销售过上述食品;经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我局终止调解。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网店销售生松子,该生松子为当地采摘的初级农产品,销售价格为24.8元/200g,38.8元/450g,73.8元/1001g。为了提高浏览量,请会做图文设计的朋友初明辉帮忙制作宣传广告,微信转账100元作为广告费。商家产品详情页宣传的该松子富含钙、磷、钾等多种营养物质,却未提供成分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2026年7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5、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
罚款人民币400元。
400.00元
-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