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瀚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春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4MA725D3B3C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6﹞146号
202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核查发现,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年度报告未报送时间节点是2023-2024年。2026年5月27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以公函形式抄告,提请税务部门核实当事人纳税情况。2026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提供了《关于有关经营主体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的复函》,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纳税情况为非正常户注销。2026年5月28日,我局通过临洮县人民政府网站及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发布了《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经营主体履行义务的提示性公告》,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申请注销营业执照、信用修复等法定义务,并要求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6年6月12日提示性公告期截止,当事人未依法履行义务,也未与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6年6月12日提示性公告期截止,当事人未依法履行义务,也未与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开展经营活动。经请示局领导同意,2026年6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对甘肃瀚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1.吊销许可证件;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
-元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7
2
(临)市监罚﹝2026﹞176号
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核查发现,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年度报告未报送时间节点是2023-2024年。2026年5月27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以公函形式抄告,提请税务部门核实当事人纳税情况。2026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提供了《关于有关经营主体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的复函》,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纳税情况为未登记户。2026年5月28日,我局通过临洮县人民政府网站及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发布了《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经营主体履行义务的提示性公告》,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申请注销营业执照、信用修复等法定义务,并要求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6年6月12日提示性公告期截止,当事人未依法履行义务,也未与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开展经营活动。经请示局领导同意,2026年6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6月18日,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依法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经营场所找不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拨打当事人联系电话,拨打不通。同时,联系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开具了当事人在登记的地址未经营的相关证明,确认了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通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提取了当事人登记信息,信息显示当事人经营状态为存续,未办理歇业。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显示为经营异常状态,没有进行信用修复。当事人从2023年起至2024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纳税情况为未登记户。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现已调查终结。
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核查发现,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年度报告未报送时间节点是2023-2024年。2026年5月27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以公函形式抄告,提请税务部门核实当事人纳税情况。2026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提供了《关于有关经营主体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的复函》,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纳税情况为未登记户。2026年5月28日,我局通过临洮县人民政府网站及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发布了《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经营主体履行义务的提示性公告》,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申请注销营业执照、信用修复等法定义务,并要求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6年6月12日提示性公告期截止,当事人未依法履行义务,也未与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开展经营活动。经请示局领导同意,2026年6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6月18日,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依法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经营场所找不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拨打当事人联系电话,拨打不通。同时,联系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开具了当事人在登记的地址未经营的相关证明,确认了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通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提取了当事人登记信息,信息显示当事人经营状态为存续,未办理歇业。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显示为经营异常状态,没有进行信用修复。当事人从2023年起至2024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纳税情况为未登记户。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现已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登记注册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及歇业备案情况。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截图两份,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办案人员通过登记的场所实地核查,未发现该企业经营信息的事实及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4.村委会出具的该企业未经营的证明一份,证明该企业未在登记的场所经营的事实。5.临洮县人民政府网站及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截图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发布《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经营主体履行义务的提示性公告》,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6.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有关经营主体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的复函》一份,证明税务部门核查当事人纳税情况为未作税务登记的事实。2026年6月26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综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上述企业应当依法组织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0.00元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定西市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定西市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定西市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