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恒一洁卫浴经销处(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友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2MAD50E038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萨环东路25巷8号(兰嘉石材大市场)石材一区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512号
2026年5月11日,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大队接到支队交办的举报线索:举报人称该店销售的大红鹰品牌浴室柜、花洒、水龙头以及下水配件为三无产品、以假充真,要求查处。
2026年5月13日,办案人员电话联系举报人,举报人通过微信发送其购买商品相关证据电子版材料。上述通话过程,办案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2026年6月3日,举报人到我局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庆市萨尔图区恒一洁卫浴经销处现场检查,发现未发现举报人举报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销售的浴室柜及花洒无产品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办案人员于2026年5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无标识的产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举报人于2026年2月1日购买的6套浴室柜、7个水龙头及下水配件、5套花洒是在其店铺销售的。以上商品要价6600元,该消费者最后实付4600元,因为在安装过程中工人不慎打碎她家一块瓷砖,所以赔偿了瓷砖加安装费共计2000元。其销售的6套浴室柜其中有两套没有标注厂名厂址和其他标识,剩下4套是卡名的(有厂名厂址),销售时均称上述商品为大红鹰品牌。销售的花洒,在微信上提及是大红鹰品牌,实际该花洒无品牌。上述涉案产品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仅可提供销售单。浴室柜是2025年5月16日购进,80(尺寸)浴室柜进价650元/套,购进4套,100(尺寸)浴室柜进价800元/套,购进2套,7个水龙头及下水配件是配套赠送的,浴室柜进价共计4200元。花洒是2025年5月22日进的,花洒进价400元/套,五套花洒进价一共为2000元。这些产品成本为6200元,销售这些产品获利400元。
以上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全过程,执法人员均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办案单位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1、关于产品标识问题: 当事人所销售的浴室柜及花洒无产品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办案人员于2026年5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无标识的产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构成经营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行为。现场已无在售涉案产品。
2、关于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问题:大庆市萨尔图区恒一洁卫浴经销处于2026年2月1日销售的浴室柜及花洒不是大红鹰品牌,在销售时称以上商品为大红鹰品牌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销售单显示浴室柜为2025年5月16日购进,80(尺寸)浴室柜进价650元/套,购进4套,100(尺寸)浴室柜进价800元/套,购进2套,7个水龙头及下水配件为配套赠送,浴室柜进价共计4200元;花洒为2025年5月22日购进,花洒进价400元/套,购进5套,花洒进价共计2000元,至案发时止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600元,违法所得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交接单复印件1份、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经营者合法有效身份;
3.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
1、对于当事人经营“三无”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之规定,我局已在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当事人法定期间已改正。
2、对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罚款1600元,罚没款合计2000元,上缴国库。
1600.00元
-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