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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蓝卉塑料制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109L57168771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六路西侧与纬一路东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5
(2024)新7101民初22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蓝卉塑料制品厂
吕**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3
2025-04-22
(2025)新0109执20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塑料制品厂、新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1-02
2019-08-15
(2019)新0105民初2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蓝卉塑料制品厂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1-02
2019-11-20
(2019)新0105民初262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蓝卉塑料制品厂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22
2019-10-21
(2019)新01民辖终3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蓝卉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4〕103号
2024年4月4日17时许,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南路东二巷298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蓝卉塑料制品厂新建厂区内,该公司叉车操作人员王剑驾驶一辆叉车将3根9米长的PE管进行装车时,因举高的PE管从大车叉杆上方进入车板时碰到了叉杆使其滑落,砸中大车驾驶人员赵玉虎导致其死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和《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结果,该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忽视安全操作要求而导致的叉车一般事故。主要责任认定如下: 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蓝卉塑料制品厂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能发现并制止叉车操作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该厂叉车操作人员王剑安全意识淡薄,未按叉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给装车的PE管配备相适应的托盘和加宽货叉,未及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1、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蓝卉塑料制品厂罚款171000元(壹拾柒万壹仟元整); 2、提请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叉车操作人员王剑的叉车操作资格。
171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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