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陆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爱敏 | 注册资本:10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45WWBQ3C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街道经三路北84-79号2楼20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2972号
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赵楷文、王巧玲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举报,编号:1410105002026032600477182称:投诉举报陈述:该企业认证的小程序,名称为:【陆典君康健康管理中心】,商铺内售卖的【源泌体护肤系列】,销量31,商家宣称此产品可以【促进细胞修复与再生】等功效,该店铺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明情况,申请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请领导批示。
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3.1.1“裁量等级从轻;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广告;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以上3.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违法广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3.1.1“裁量等级从轻;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广告;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以上3.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发布违法广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20元。
102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