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柳州市鱼峰区家埠江泰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家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5LE8FX9J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里雍政府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峰市监处罚〔2026〕140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映山红复合肥料”(型号规格:25kg,生产日期:2026年1月19日)于2026年1月20日在广西柳州市金绿园农资有限公司以***元/吨的价格购进22吨合计880袋,以40元/袋的价格销售,至案发,共销售出10袋,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2.5元,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元。当事人经营的“映山红复合肥料”外包装上印刷有“本产品采用国内先进生产工艺生产,且根据作物需肥特点及作物生长全过程营养需求大小,对肥料配比进行科学合理调整,养分比例更加合理。且含有适量作物生长所必需的中微量元素,养分全面、均匀、利用率高。”,但却未标示中微量元素的含量。
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映山红复合肥料”,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召回工作,并按照生产标准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5元; 2.罚款人民币2816元; 3.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2858.5元。
2816.00元
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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