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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顺恩康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应豪注册资本:16.8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81MAELKE6FX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太平社区居委会大西部建材城二期29栋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6〕125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初在拼多多APP中开始经营顺恩康大药房旗舰店,当事人运营部工作人员在拼多多平台上其他销量排名靠前的店铺里找到东方宗医牌六味地黄胶囊的产品宣传图片上传到顺恩康大药房旗舰店店铺里开展上网销售。该产品在拼多多APP平台中的宣传内容存在“男人的加油站”、“手淫过度肾虚”、“两下就泄”、“时间太短”、“不能持久”、“中药入肾”等相关描述,经查证此描述与该产品包装中说明书及备案信息中的预期用途及其他描述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该产品在拼多多APP平台中的宣传内容已被当事人主动删除。由于当事人运营部工作人员在拼多多平台上其他销量排名靠前的店铺里找到东方宗医牌六味地黄胶囊的产品宣传图片上传到顺恩康大药房旗舰店店铺用于广告宣传,当事人为涉案产品广告宣传的广告主,当事人未与广告代理公司签订《代理运营合同》,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在天猫、京东平台上销售该药品,发布该药品外包装图片用于宣传,不存在违法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拼多多APP平台上销售了20盒(含退回5盒),实际销售了15盒,15盒的进货单价是2.04元/盒,进货金额共计30.6元,其中销售10盒的实收金额是30元,5盒实收金额是20元,实收金额共计50元,违法所得是19.4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履行药品广告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上讲,当事人实施了两个广告违法行为,但因这两个广告违法行为是基于同一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产生的,且两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对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相关规定及原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肆角整(¥19.40元);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玖元肆角整(¥2019.40元),上缴财政。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肆角整(¥19.40元);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玖元肆角整(¥2019.4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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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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