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665247059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博旺街6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闽0526民初3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化县三联陶瓷有限公司,许**
德化县人民法院
2
2025-08-04
(2025)浙0192民初15220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刘**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3
2025-07-07
(2025)闽0526民初3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化县三联陶瓷有限公司,许**
德化县人民法院
4
2025-04-22
(2024)浙01民初253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邓*
桐乡市喵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3-07
(2025)浙0192民初33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朱**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
6
2024-02-27
(2024)浙0113民初742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汪**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7
2023-11-21
(2023)浙0113民诉前调12181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汪**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8
2023-11-08
(2023)浙0113民初6663号
劳动争议
周**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9
2023-09-13
(2023)浙0110民初7619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
朱**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10
2021-07-20
(2021)京0491民初2426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杨*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13
(2024)浙01民初253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邓*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桐乡市喵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10
2025-12-01
(2025)闽0526民初3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三联陶瓷有限公司;许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8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30
2024-02-02
(2023)京73行初14821号
行政裁决
汕头市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21-11-01
2021-07-26
(2021)京0491民初2426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杨*与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29
2020-10-22
(2020)京行终3800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20-04-02
2019-12-26
(2018)京73行初7753号
行政案由
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7-12-08
2017-12-08
(2017)浙8601民初287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杨*与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4-12-17
2014-12-17
(2014)杭余知初字第225号
民事案由
上海三米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华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罚〔2026〕第000004号
当事人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于2026年4月16日从签订代工合作协议的青岛沐森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处购入同一批次产品,包括以人民币1.72元/袋的价格购入猫薄荷棒6支装产品50袋(规格为净含量10g/袋)及以人民币1.02元/袋的价格购入木天蓼棒8支装产品100袋(规格为净含量10g/袋);于2026年4月通过其天猫店铺销售猫薄荷6支装规格产品5袋、猫薄荷棒6支装×2包规格产品1袋、木天蓼棒8支装规格产品46袋、木天蓼棒8支装×3包规格产品2袋、木天蓼棒8支装+猫薄荷棒6支装规格产品12袋,通过其抖音店铺销售猫薄荷6支装规格产品2袋、猫薄荷棒6支装×2包规格产品1袋、木天蓼棒8支装规格产品10袋、木天蓼棒8支装×3包规格产品1袋、木天蓼棒8支装+猫薄荷棒6支装规格产品3袋,两个店铺的同种产品销售规格标价一致,分别为:猫薄荷棒6支装6.9元,猫薄荷棒6支装×2包12.9元,木天蓼8支装5.9元,木天蓼棒8支装×3包15.9元,木天蓼棒8支装+猫薄荷棒6支装11.9元。合计共销售猫薄荷棒6支装产品26袋,木天蓼棒8支装产品销售了80袋。上述饲料产品货值共计人民币914.3元,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516.4元。 当事人经营的“Hoopet牌宠物零食猫薄荷棒6支装”产品中含有的“猫薄荷”属于《饲料原料目录》中的青绿粗饲料,根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产品在标签原料组成中标注“猫薄荷”不符合规定,应标注成“猫薄荷青绿粗饲料”。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裁量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部分序号18“裁量阶次:从轻。适用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非多次违法;2.主动配合调查;3.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4.无从重处罚情形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壹拾陆元肆角整(¥516.40); 3.没收猫薄荷棒6支装产品24袋及木天蓼棒8支装产品20袋。
22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