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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中油上银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秀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MA78CGKK7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二道桥西312国道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玛市监处罚〔2023〕119号
经查,当事人玛纳斯中油上银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加油站在2023年3月15日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签订了《成品油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JXS-SHZ-MM202314)。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4月14日以每升6.904元(含税)的价格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中石油玛纳斯玛河加油站)购进0#柴油12030.36升,购进金额83063.44元。由当事人用自己的油罐车新B84683拉运至玛纳斯中油上银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加油站内对外销售,其中以每升6.87元的价格销售了0#柴油3844升;以每升6.95元的价格销售了0#柴油959升;以每升6.90元的价格销售了0#柴油1041升,货值金额为40256.23元。2023年5月17日,我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0#柴油进行了抽检,当日抽样基数为5844升。根据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X-J-NH05179)中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我局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023X-J-NH0517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案发时止,抽检基数5844升0#柴油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为-90.746元,货值金额40256.63元。
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40256.63元。
40256.63元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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