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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五淼鑫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恒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6MA7F230TX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郊纳镇纳江社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3
(2025)黔0111民初5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集团贵州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都匀供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博联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联合体有限公司,贵州众利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泰和现代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务川师之传食品有限公司,贵州天刺力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特色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良友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岩脚大畅面业有限公司,三穗县老张家土特食品有限公司,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塘坝天马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余庆积善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马大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华密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凤冈县永田露茶业有限公司,贵州五淼鑫食品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5
(2025)黔0111民初5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药集团贵州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穗县老张家土特食品有限公司;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塘坝天马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谟市监处罚〔2026〕132号
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桶装水、瓶装水生产销售。当事人为推销其生产的八步山泉饮用天然水,在其自建官方网站(https://www.babushanquan.cn/aboutinfo/1.html)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公司简介具体内容为:贵州五淼鑫食品有限公司坐落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郊纳镇纳江社区,公司成立于2021年, 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专业制水公司,有着多年的制水经验,公司引进前沿的制水设备,全自动灌装生产线,为产品的质量提供了保障,水处理为多层级软化,过滤,并配备检测仪器和多方位检测体系。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源于社会、回报社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用实际行动专注公益事业,认真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我们希望通过始终如一的品质追求和不断进取的创新精神,为社会贡献企业价值和社会责任。展望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客户至上、开拓创新、贡献社会、创高品质、争行业前沿的经营管理理念,不断研发各种系列产品,把企业做强、做大,让“滴滴甜甜、八步山泉”的声音走进千家万户,让产品立足贵州、走向全国,把健康带给全国人民。当事人虽多层级软化,过滤,并配备检测仪器和多方位检测体系,但并未对每批次产品实施全项目出厂检验,2026年1月3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500ml的八步山泉饮用天然水,经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于2026年5月8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0z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罚款114元(广告费用3倍)。
114.00元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2
望谟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查,2026年5月8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公司生产的八步山泉饮用天然水进行抽样检验,生产日期:2026年1月3日,规格:500ml/瓶,抽样数量:15瓶,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GZJ2652000069023332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ZJ26520000690233328),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6年1月3日生产了“八步山泉饮用天然水”500件(共计12000瓶,规格:500ml/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8元/件(24瓶/件),货值金额合计4000元。经核算,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为2257.2元(按塑料瓶购进单价0.1881元/个计算),违法所得为1742.8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排查不合格原因,主动发布产品不合格公告,并立即更换相关设施设备。当事人将重新生产的“八步山泉饮用天然水”送检,经检验结果为合格。
1.罚款2257.2元;2.违法所得1742.8元。
2257.20元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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