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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润百颜美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美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39UHR10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道新城区国贸广场A0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6﹞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 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一编第二十九条裁量基准第(二)项“(二)逾期超过 6 个月不超过 12 个月的,可以处以 3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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