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鲸鱼车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扬志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9YEB5D9U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冈西街2号首层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352号
2026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以700元/辆的价格购进了7辆台铃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402Z,生产日期2025-11-28),于2026年3月28日以799元/辆的价格将上述7辆电动自行车销售至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天隆骑电动车经营部,销售金额共计5593元。广州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我局委托,于2026年5月15日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5月26日,广州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JDJD20260051721),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结构、电池组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2024标准,依据《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根据销售价计算,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5593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6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进货销售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3. 当事人产品送货单等,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当事人处理与案件有关事宜。
5. 检验报告(编号:JDJD20260051721),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6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93元;
二、罚款5593元。(合计罚没款6286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93.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1416号
当事人:广州鲸鱼车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9YEB5D9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大冈西街2号首层101法定代表人:吴扬志身份证号码:******************。2025年7月23日,我局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广州鲸鱼车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涉嫌非法改装、加装的台铃电动自行车(型号:TDS2267Z,整车编码:329722413458900)1台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对1台台铃电动自行车(型号:TDS2267Z,整车编码:329722413458900)改装加长了坐垫并加装了尾架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尚未售出被我局现场查获,销售价为1600元/台。改装加长了坐垫并加装了尾架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A153273662732AT01)上车辆简图不一致。按销售价计算,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1600元,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涉嫌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检查照片、《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证明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改装的情况。3.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4.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在电动自行车上非法改装、加装并销售的情况。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非法改装的台铃电动自行车1台(,产品型号:TDS2267Z,车辆编号:329722413458900);二、罚款人民币16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