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鹤立镇佳家综合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明山 | 注册资本: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8MA19938R6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汤原县鹤立镇鹤源商城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6〕58号
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9月4日,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不合格的姜是当事人于2026年7月9日从佳木斯市郊区老刘姜蒜批发商行购进,购进1件,每件28斤共计98元。经调查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姜已全部售出,姜的销售价3.99元/斤,销售额共计111.72元,货值金额111.72元,姜的进货额98元,获得违法所得13.72元。
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产地证明和供货商的身份信息等,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确实不知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6年8月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所销售的姜属于生鲜产品且无法联系到购买人,无法实施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