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元恒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时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5YY8880P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支坪仁沱社区新滩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1477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9月1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江津区支坪仁沱社区新滩组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350011630614。
? ? 2026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多晶体冰糖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数量3kg、备样数量1.2kg,样品由本局按6.6元/kg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封样后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
? ? 2026年6月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上述多晶体冰糖的《检验报告》(№:A26SR0435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 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还原糖分实测值为1.21(g/100g),标准指标为≤0.95(g/100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QB/T 5010-2016。2026年6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日,当事人已将抽检批次产品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 ? 另查明,上述多晶体冰糖系当事人于2026年5月11日生产,生产过程中共投料白砂糖123kg,共产出5袋多晶体冰糖成品(规格:23kg/袋,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T35883-2018,质量等级为一级),即该批次多晶体冰糖成品共115kg。其中1kg成品当事人用于出厂自检,3kg成品用于抽样检验,其余111kg成品当事人分别按整袋152元/袋的价格销售4袋和散称6.6元/kg的价格销售19kg,按当事人生产成品数量及整袋销售价格和散称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多晶体冰糖的货值金额为759.8元(152元/袋×4袋+23kg×6.6元/kg=759.8元);当事人举证的其生产上述多晶体冰糖的生产成本主要为原料白砂糖的购进成本,按照白砂糖购进价格5.065元/kg和投料数量123kg计算,上述产品的生产成本为623元,其违法所得为130.2元(销售所得753.2元(152元/袋×4袋+22kg×6.6元/kg)-生产成本623元)。
? ? 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但成功召回的数量为0。
一、没收违法所得130.2元;
二、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2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1312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9月1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江津区支坪仁沱社区新滩组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11月21日,重庆市计量测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薄荷糖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数量5kg,销售单价8元/kg,样品由重庆市计量测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以40元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封样后送至重庆市计量测量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测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上述薄荷糖的《检验报告》(№:2025-03AP11067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计量单位为g/kg,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为0.1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是GB5009.34-2022(第一法)。2025年12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日,当事人已将抽检批次产品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另查明,上述批次薄荷糖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生产,共生产80件,每件30kg,共计2400kg。??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将其中5kg薄荷糖以8元/kg的价格销售给重庆市计量测量检验检测研究院用于食品检验;剩余薄荷糖被当事人分别以225元/件的整件价格和8元/kg的散称价格进行销售,其中30件薄荷糖销往巴南,另49件零25kg薄荷糖销往湖南。按本局查实的抽检数量5kg和销售价格销售单价8元/kg计算,该批次不合格薄荷糖的货值金额为40元(5kg*8元/kg=40元),违法所得为40元,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薄荷糖进行了召回,但成功召回的数量为0。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
2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