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星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8Y1K2X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南路1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487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分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从宁波市嘉瑞粮油有限公司以51.5元/瓶的价格购入金龙鱼菜籽油(条形码6948195800132,生产日期:20240604,保质期:12个月)4瓶,并标价55.9元/瓶对外予以销售;于2024年4月24日从宁波市鄞州欣尚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以13元/瓶的价格购入香椿牦牛肉酱(半固体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412,保质期:18个月)12瓶和野山菌牦牛肉酱(半固体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412,保质期:18个月)12瓶,并分别标价17.9元/瓶对外予以销售;于2025年11月25日从宁海县原谷臻面包烘焙小作坊以15.8元/盒的价格购入蟹黄锅巴(生产日期:2025-11-24,保质期30天)10盒,并标价15.8元/盒对外予以销售;于2025年8月20日从宁海县德伦副食品商行以21.6元/kg的价格购入红豆蛋糕(生产日期:2025年8月1日,保质期6个月),并标价21.6元/kg对外予以销售;于2025年9月22日从宁海县德伦副食品商行以39.8元/kg的价格购入散装豌豆(生产日期:2025年9月7日,保质期8个月),并标价39.8元/kg对外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现场库存前述香椿牦牛肉酱(半固体调味料)1瓶和野山菌牦牛肉酱(半固体调味料)2瓶。因当事人虽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但部分商品未建立明确的销货台账,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结合现场库存情况,已查清的货值金额223.4元,违法所得33.3元。 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分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从宁海鑫然食品厂以2元/盒的价格购入散装馒头(登记证编号:浙坊02262020000036;保质期:3天;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4日,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以2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但未按规定在前述散装馒头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分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委托宁海县西店亿宏广告服务部,以1元/张的价格,分别制作了红糖等若干个商品的价格标签。并于2025年11月份开始,为销售产品,吸引顾客,将前述“爆款 散称红糖片”的价格标签放置于散装食品“赤砂糖”处。前述“赤砂糖”和价格标签中“散称红糖片”内容不一致。广告费用1元。
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分公司销售散装食品时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宁海欧德隆超市有限公司西店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自行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香椿牦牛肉酱(半固体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412,保质期:18个月)1瓶和野山菌牦牛肉酱(半固体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412,保质期:18个月)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33.3元;(三)罚款500元。当事人将“赤砂糖”发布为“红糖片”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之商品的成分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没收香椿牦牛肉酱(半固体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412,保质期:18个月)1瓶和野山菌牦牛肉酱(半固体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412,保质期:18个月)2瓶;(三)没收违法所得33.3元;(四)罚款503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36.3元。
1003.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