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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大营镇中心路吉卤家卤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杨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421MA45PRG439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宝丰县大营镇中心路综合超市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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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调查,该食品原料是当事人自行购买使用的,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已经腐败变质使用,且使用过程中未放置到阴凉干燥处,该食品原料是在制作蔬菜沙拉中添加使用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宝丰县大营镇中心路吉卤家卤肉店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是因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定期进行自查造成的。 办案人员就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周杨杨及委托代理人王建辉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真实身份情况; 2.2026年6月29日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向当事人下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问题线索来源; 3.2026年7月2日,对经营者周杨杨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腐败变质使用的食品原料“沙拉酱(香甜味)”1瓶; 2.罚款11000(壹万壹仟元整)。 此案建议提请局复杂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11000.00元
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宝丰县知识产权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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