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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春英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053688099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西园1-4号-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6]第489号
2026年7月22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家园西园1-4号-1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爱喜(薄荷)5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条,合计2个品种6条。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英在现场。因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且赵春英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所有。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英于2026年7月15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处购入卷烟:爱喜(薄荷)5条(12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条(160元/条),计2个品种6条,进货总额为760元(柒佰陆拾元整),货款已全部现金支付,当场收到全部卷烟。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尚未售出。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英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赵春英的身份信息及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英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6]第48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尚未售出。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个品种6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雅翔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8-26
2
杭上市监处罚〔2024〕285号
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2024年1月27日销售出一包“老爷爷冷面(韩式冷面)”,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店铺内货架上仍有“老爷爷冷面(韩式冷面)”1包在售,已超过保质期,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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