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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小充快跑充电桩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乐鹏注册资本:5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7745408406D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博野镇大营村中兴街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2-23
2017-02-23
(2017)津0110民初14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天与保定新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2-23
2017-02-23
(2017)津0110民初14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天与保定新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2-23
2016-02-23
(2015)北民初字第61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新奥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监处罚﹝2026﹞71号
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刘亚辉、曹义龙对保定新奥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型号:CPC30 产品编号:SD01J00277)现场无法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该叉车。2026年5月21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乐鹏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型号:CPC30 产品编号:SD01J00277),于2026年5月初开始投入使用,到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叉车正在使用,且无法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报告,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情形。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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