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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全根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全根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052635956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里潭乡曾家坡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57号
经查,一、“京山桥米”商标(注册号:5251319)注册人:京山桥米协会,注册日期:2008年07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0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米。京山桥米协会未向涉案大米所标识生产厂商标识“桥米”专用标志使用权。 二、事人提供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当事人使用从里潭本地农户采购的稻谷生产了外包装标识:“桥米王”、净含量:20kg、生产日期:2026.3.9、品名:桥米王、产地:湖北孝感、汉川市全根米业有限公司,储存方法:阴凉干燥通风处共200袋,以1.7元/斤(3.4元/公斤)销售价格全部销售给武汉白沙洲杨姓老板。 三、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标识有“桥米王”的大米包装袋是2025年年底找人定制,定制数量1000条,当事人使用200条,剩余800条用于粮食副产品的装袋。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核算其违法经营额为13600元(200袋×10kg)×3.4元/公斤。...[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证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0元。 ?
3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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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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