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乐派客汉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中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0QKPJY7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欧沐沦街道办事处胜利巷69号商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5〕209号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该店平米数为73平方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认定该店为小型餐饮。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是2025年3月27日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汉林巷宏顺商店购进的,共购进“可口可乐”6瓶,购进价格为2.5元/瓶,售价是3元/瓶,当事人承认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只销售了1瓶,因当事人店没有制作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过期食品销售情况,故认定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03.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赤阿市监处罚〔2024〕281号
经查,当事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乐派克汉堡店2024年11月25日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汉林巷宏顺商店进购的椰树牌椰汁和加多宝凉茶。其中椰树牌椰汁共进购五瓶,每瓶4元、加多宝凉茶共进购五瓶,每瓶4元,椰树牌椰汁和加多宝凉茶均销售三瓶,每瓶售价5元。货值金额共计30元(3瓶椰树牌椰汁x5元=15元、3瓶加多宝凉茶x5元=15元),上述预包装饮品均在保质期内但均未明码标价,故货值金额共计30元,违法所得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53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