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柯高峰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568305595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英山县温泉镇城南毕升大道(邮政局对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01
2017-07-14
(2017)鄂1124民初35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胡**与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英山县宏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1-28
2017-10-30
(2017)鄂1124民初95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胡**与郑**、英山县兴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258.3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16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在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了85个(件)“美轮美奂(组合烟花)”,生产批号:20231201,购进价45.00元/个(件),合计购进价 3825.00元,销售价60.00元/个(件),货值金额5100.00元。抽检购买样品4个(件)/60.00元,共计销售价:24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4个(件)由执法人员现场留样封存,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后,立即与生产厂家(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将剩余77个(件)不合格产品全部退回厂家,并有厂家出具的《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退货回执》。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没收留样烟花4个;3、给予罚款2550.00元,共计罚没款2610.00元。
255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