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润花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0660033406H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武都区城关镇城关新村南一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5
(2023)甘12民再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郝**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6-15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1-01
(2022)甘1226民初14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祁**
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礼县人民法院
4
2022-11-01
(2022)甘1226民初14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
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礼县人民法院
5
2022-09-16
(2022)甘1226民初14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祁**
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礼县人民法院
6
2022-09-16
(2022)甘1226民初14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
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礼县人民法院
7
2022-09-16
(2022)甘1226民初14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尚**
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礼县人民法院
8
2022-09-16
(2022)甘1226民初146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
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礼县人民法院
9
2022-09-15
(2022)甘1226民初14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祁**
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礼县人民法院
10
2022-09-15
(2022)甘1226民初146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杨**
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礼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2
2023-02-16
(2022)甘1226民初1450号
委托合同纠纷
王*、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53.31元
民事案件
2
2023-04-12
2023-02-16
(2022)甘1226民初1474号
委托合同纠纷
田*、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3903.35元
民事案件
3
2023-04-12
2023-02-16
(2022)甘1226民初1449号
委托合同纠纷
杜*、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1760.07元
民事案件
4
2023-04-12
2023-02-16
(2022)甘1226民初1475号
委托合同纠纷
杨*、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143.47元
民事案件
5
2023-04-12
2023-02-16
(2022)甘1226民初1455号
委托合同纠纷
廖*、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8581.46元
民事案件
6
2023-04-12
2023-02-16
(2022)甘1226民初145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刘*、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9205.22元
民事案件
7
2023-04-12
2023-02-16
(2022)甘1226民初1476号
委托合同纠纷
马*、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5562.19元
民事案件
8
2023-04-12
2023-02-16
(2022)甘1226民初1444号
委托合同纠纷
王*、礼县陇上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110.36元
民事案件
9
2023-04-01
2022-02-21
(2022)甘1226民初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赫*、陇南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7-12
2022-05-07
(2022)甘12民终5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税稽一罚﹝2026﹞15号
你公司成本费用无法正确核算,为确认该公司销售收入,调取你公司2016-2025年度房屋销售合同和网签备案信息,经核实比对,发现你公司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少预缴土地增值税等违法行为。1.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进行检查,你公司2016年至2024年销售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134555702.86元,你公司开发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未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导致成本费用总额无法正确核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之规定,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2017年你公司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2024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追缴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15〕281号)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公司账目混乱,成本资料缺失,难以查账,应以不含税收入金额为基础,按“其他行业”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核定,你公司应按预计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6702.57元;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4080.93元;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3300.12元;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379.24元;2021年多缴企业所得税60924.96元;2022年多缴企业所得税74465.79元;202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280.14元;2024年多缴企业所得税7517.28元;2025年多缴企业所得税29314.81元。综上,你公司应补缴2017-2020年度、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2402743.00元,应退还2021年、2022年、2024年、2025年企业所得税共计172222.84元。2.少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公司2016-2025年销售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143644579.05元。其中:2017年不含税销售收入78499525.71元、2018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7279934.29元、2019年不含税销售收入7963041.91元、2020年不含税销售收入5475847.62元、2021年不含税销售收入2260848.57元、2022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5106053.33元、2023年不含税销售收入6311210.48元、2024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659240.95元、2025年不含税销售收入9088876.19元,以上销售不动产业务未缴纳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0号)第一条、第四条,《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第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6-2025年度的印花税共计59856.05元。3.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公司在礼县开发南城名苑商住小区项目占地总面积为14613.7㎡,可销售总面积为36603.12㎡。2018年12月29日南城名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2017-2018年预售房屋于2018年12月30日交付使用,根据每月销售交付面积占可销售总面积比例进行递减计算,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1年11月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陇南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甘地税函〔2011〕1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甘财税法〔2019〕7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0号)第一条,《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16-2019年、2021-2025年,共计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6888.19元,2020年应退还城镇土地使用税3296.43元。4.少预缴土地增值税2016-2025年,你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143644579.05元。其中:2017年不含税销售收入78499525.71元,2018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7279934.29元,2019年不含税销售收入7963041.91元,2020年不含税销售收入5475847.62元,2021年不含税销售收入2260848.57元,2022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5106053.33元,2023年不含税销售收入6311210.48元,2024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659240.95元,2025年不含税销售收入9088876.19元。2019年第三季度已预缴土地增值税500111.05元,2019年第四季度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4285.71元。2016-2025年,你公司销售不动产业务少预缴土地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甘财税法〔2019〕7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17-2025年应补缴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2395684.00元,应退还你公司2019年三季度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476973.52元、2019年四季度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96083.44元。
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2569487.24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541692.35元。
1541692.35元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