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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蟠龙路金平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金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CNRWLX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蟠龙路文化街C栋1层4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34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其经营场所的牌匾为“淳正沙县小吃”,主要从事小餐饮服务。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原料“高纯排骨粉固态复合调味料”是2023年9月28日通过淘宝平台在沙县凯发小吃配料店购进,购进票据收货人陈骞是当事人的哥哥,购进数量:20袋,购进价格:14元/袋,购进金额共计:280元,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8日,保质期:18个月,到2025年2月7日超过保质期,“高纯排骨粉固态复合调味料”主要是用来炒粉炒面调味使用,于2025年2月7日-2026年3月20日销售了30份炒粉炒面,蛋炒粉炒面的售价是每份8元,销售了20份,销售金额160元,鸡蛋肉丝炒粉炒面的售价是每份12元,销售了10份,销售金额120元,销售金额合计280元。未建立销售台账。本案货值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认定为28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台账,未保留相关的销售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高纯排骨粉固态复合调味料”1袋(剩余2/3);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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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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