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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新合电镀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洪彬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2739938726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桐庐县新合乡坑口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4-16
2014-04-16
(2014)杭桐江商初字第101号
民事案由
桐庐新合电镀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赫尔诺镍钼合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3015988.8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州应急罚决〔2026〕第000018号
2026年6月25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桐庐县新合乡的桐庐新合电镀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号危险化学品备货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铬酸酐、硼酸,将互为危险化学品禁忌物混存。当事人在2号危险化学品备货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铬酸酐、硼酸,将互为危险化学品禁忌物混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无需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且违法事实性质也无从轻或从重情节,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五条”的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的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55000.00元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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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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