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明誉佰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MAD4WKH28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经四路万石垄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市监处罚〔2026〕162号
2026年5月20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对江西明誉佰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W202605876)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泰市监食检告〔2026〕W5876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和异议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在团购负责人肖振中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小米椒,所以未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3日进行案源登记,并于2026年7月13日进行了立案审批。现场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该批经检验不合格小米椒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相关证据进行了提取和固定。2026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调查,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小米椒来源于章贡区老邱蔬菜批发店,为核实被抽检产品的真实来源,追溯上游经营者,2026年7月14日,本局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6年7月31日,本局收到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回函显示章贡区老邱蔬菜批发店并不认可上述批次不合格小米椒是从其处购进。为进一步核实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小米椒的进货来源,2026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上述批次经检验不合格小米椒是从章贡区老邱蔬菜批发店处采购。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经抽验不合格的小米椒是当事人采购员于2026年5月20日临时在泰和县城西门路边的临时流动摊贩处采购的,以10元/kg的单价采购了10kg,计购货款100元,使用现金结账,没有留存相关凭证。尔后,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小米椒放置在自家购物广场内销售,其中6.14kg小米椒于5月20日被抽检人员用于抽样送检,2.91kg小米椒销售给普通顾客,剩余0.95kg小米椒报损,共计销货款126.4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6.40元。此外,当事人在经营上述批次小米椒过程中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不良反应的投诉,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4元;3.罚款8000元。
8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