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群刚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55221717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四号公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3
合同纠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伊伊芯云贸易有限公司,王**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4
(2024)渝0112民初17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1-11-11
(2021)苏0602民初8243号
合同纠纷
南通信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4
2021-10-25
(2021)辽0204民诉前调87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大连广播电视台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5
2021-06-30
(2021)青0104民初30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西宁市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6
2021-02-25
(2021)青0104民初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西宁市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7
2021-02-04
(2021)青0104民初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西宁市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4
(2025)陕0402执异20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伊伊芯云贸易有限公司;王红丽
执行文书、拍卖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4
合同纠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伊伊芯云贸易有限公司;王红丽
开庭传票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3
2021-02-28
(2020)陕0402民初6057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伊伊芯云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4
2013-01-23
(2011)咸渭民初字第008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孙*
裁判文书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0
2024-06-05
(2024)渝0112民初17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某制药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22
2021-12-29
(2021)辽0102民初254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吕**、沈阳广播电视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02
2022-02-22
(2022)辽0102民初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辽宁广播电视集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11
2021-03-10
(2021)青0104民初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西宁市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24
2021-11-22
(2021)辽0204民初11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6-28
2020-12-07
(2020)陕0402民初6057号
合同纠纷
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伊伊芯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2-18
2020-11-06
(2020)津0101民初7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侯**与广东养正方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5-16
2019-03-30
(2019)陕0402执262号之一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苏网婵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6014285715.00元
执行案件
9
2019-05-16
2019-03-30
(2019)陕0402执262号
劳动争议
苏网婵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6014285715.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8-09-21
2018-04-09
(2018)陕0402执恢169号
劳动争议
苏**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税一稽罚〔2026〕1号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于接受高港区13户疑点企业发票检查情况 经查,你公司2019年-2022年度共接受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13户企业19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22914860.87 元、税额1965119.13元、价税合计124879980.00元,未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6月7日对该企业所涉及的发票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 本次检查涉及的1920份发票均已在2019年-2022年入账报销,发票核对无误,已税前列支。你公司和高港十三户企业均签有合同,合同显示高港十三户企业为你公司推广开拓江苏市场。经检查核实,实际业务是你公司委托何昶为你公司在江苏省的销售代理人(省代), 何昶和你公司签订有居间代理协议,江苏省的销售业务由何昶负责,何昶再将具体业务分包给地市级、县区级的业务员(地办人员),实际推广等服务由业务员承接。2019年江苏省营业收入1.2亿、2020年江苏省营业收入1.5亿、2021年江苏省营业收入1.8亿,2022年江苏省营业收入1.9亿,其销售推广服务实际均由何昶及业务员完成,何昶根据相关推广合同、费用结算单、业务达成情况、推广服务总结报告、药品调研服务总结报告等结算费用,再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结算费用。因业务员无法开具发票,故何昶找到高港十三户企业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再持发票及有关资料申请你公司财务付款。通过调取资金流,发现上述付款均由你公司通过对公银行账户支付至高港十三户企业对公账户,随后何昶再根据推广业务实际结算费用将款项通过十三户企业对公账户支付给实际承接业务的业务员。对此你公司提供了居间代理协议、业务开展的相关资料和业务员信息。 对你公司发生的真实业务和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24年5月28日向你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即日起60日内提供2019-2022年接受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十三户企业不合规发票有关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并换开发票。 因其涉案发票金额大、跨期长、人员多,所以此项工作有所延迟,于2024年10月16日提交相关证明支出真实的资料,并已换开发票28449978.00元,因部分业务员后续开办企业成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导致无法换开发票金额23056825.78元,详细情况如下: 年度 已换开发票金额(元) 因法人无法换开发票金额(元) 年度小计(元) 2019年 8082512.00 6490520.00 14573032.00 2020年 9093634.00 4152242.00 13245876.00 2021年 7392016.00 7536183.78 14928199.78 2022年 3881816.00 4877880.00 8759696.00 合计 28449978.00 23056825.78 51506803.78 已换开发票部分28449978.00元,附有发票、收款流水、协议、费用确认单、推广报告等证实业务真实性的有关证据资料,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换开发票部分23056825.78元,因地办人员是法定代人身份,无法提交申请开票,但附有收款流水、协议、费用确认单、推广报告等证实业务真实性的有关证据资料,其无法换开发票的情形不符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此部分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你公司2019年-2022年度共接受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13户企业19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22914860.87元、税额1965119.13元、价税合计124879980.00元,税前列支124879980.00元。
你单位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86,609.09 元,企业所得税8,221,467.94元,合计8,308,077.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项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的税款8,308,077.03元 50%的罚款计4,154,038.54元。
4154038.54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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