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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艾远堂艾草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中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MA3XDQQY81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兴乡潦河坡镇潦河坡村灵秀大道88号1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146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电加热坐垫共70件,后来因为销售情况不好,就将该产品停产下架。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70件电加热坐垫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的70件电加热坐垫中有50件是自己在拼多多网店“艾远堂家纺旗舰店”进行销售,剩余20件以一件代发形式,销售给其他渠道客户,由当事人直接代发至终端客户。 经查,当事人生产电加热坐垫的生产成本为16.5元/件,运费3.5元/件,合计成本20元/件,但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成本的相关票据及记录。当事人的电加热坐垫销售价格为29.8元/件,共销售了50件,货值金额1490元,违法所得1490元。当事人以一件代发形式销售给客户的电加热坐垫价格为23元/件,共销售了20件,货值金额460元,违法所得460元。货值金额合计1950元,违法所得合计1950元。
1、罚款975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 罚没合计2925元。
975.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2
宛市监处罚〔2026〕1394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布艺艾制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其在1688网站注册店铺开展线上销售,其网店主页面的文字描述、图片和视频含有以下内容:“10000㎡标准厂房”、“6000㎡仓库面积”、“5000万年产量”、“日发货量50000+”、“SGS认证”、“ISO 标准化管理体系”、“SKA官方认证标杆工厂”、“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占地面积1万多平”、“拥有300多名员工”、“现代化专业设备300多台”、“艾条 艾柱日产8万根”、“艾绒车间年出绒超过5万吨”等。 经查,当事人实际占地面积约2300㎡(其中厂房加仓库共约1700㎡),有55名员工,有36台缝纫机和1台裁布机,有三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没有艾绒、艾柱生产设备,不直接从事艾绒艾柱生产。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生产产量和其销售量与其宣称的数据一致的证明,不能提供标称获得的认证证明。当事人承认其网页宣称的厂区、仓储面积,生产设备能力、销售数量、质量能力认证等文字、图片和视频,是为了夸大公司实力,暗示产品质量可信可靠,吸引消费者多购买商品,增加销售量,而作出的夸大虚假宣传。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吸引消费者注意,误导消费者,使购买者对商品的功能、性能等产生误解。
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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