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安市宁安镇鑫福泰粮油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D2JQGX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东大街(福泰家园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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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20号
2026年5月17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有消费者投诉宁安市宁安镇鑫福泰粮油商店经营预包装大米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安市宁安镇鑫福泰粮油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柜台下面货架上摆放有一个大米包装箱,包装箱上印有“响水大米核心保护区 内部特供 火山岩石板米”字样,且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罚款2000元人民币。合计211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000.00元
-
2026-07-07
2
宁安市监处罚〔2023〕11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建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 2.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 3.当事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自然人身份; 4.其他材料一份,证明与本案相关的证据链。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建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三)项的规定。
-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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