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周阿芳百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阿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KHYR9X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永晖路19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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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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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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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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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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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烟处[2026]第398号
2026年4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永晖路195号周阿芳的经营场所进行亮证检查时,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黄山(新制皖烟)6条、利群(软蓝)2条、黄金叶(乐途)2条、红旗渠(芒果)8条、泰山(颜悦)1条、牡丹(软)1条、利群(新版)0.7条,合计7个品种20.7条。持证人周阿芳不在现场,现场由其雇员何元负责配合检查,经现场询问何元,上述卷烟为周阿芳所有,是周阿芳从他人处购入,购入后放置在店内准备加价销售。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其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6年4月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本局立案查证,上述卷烟系周阿芳所有。周阿芳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永晖路195号经营百货商行,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周阿芳于2026年4月2日在店内从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处购入真品卷烟:黄金叶(乐途)2条(125.00元/条)、红旗渠(芒果)8条(75.00元/条)、牡丹(软)1条(125.00元/条)、利群(软蓝)2条(162.00元/条)、利群(新版)1条(145.0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6条(125.00元/条)、泰山(颜悦)1条(170.00元/条),合计7个品种21条,进货总额为2364元整,自述已现金支付。至案发时,周阿芳已销售真品卷烟:利群(新版)0.3条(165.00元/条),销售总额为49.50元,获利6元整。其余卷烟尚未售出,周阿芳继续准备在自己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周阿芳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周阿芳的持证情况。
证据六:《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周阿芳的身份情况。
本局认为周阿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周阿芳系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从他人处购入真品卷烟并在店中加价销售牟利,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故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为2364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属一般情节,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故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定为5%,并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6月22日下达了萧烟处告[2026]第5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周阿芳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周阿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周阿芳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周阿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卷烟进货总额2364元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18.2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4.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周阿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0.7条外的7个品种20条(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全部予以发还周阿芳。
118.20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6-06-29
2
萧烟处[2024]第180号
2024年1月29日,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永晖路195号周阿芳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内柜台内发现其待售的卷烟:黄金叶(乐途)3条、南京(雨花石)3条、中华(双中支)2条、南京(炫赫门)2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4条、利群(西子阳光)3条、芙蓉王(硬)2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长白山(777)1条、贵烟(跨越)1条、云烟(软珍品)1条、南京(大观园爆冰)7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2条、RAISON(法国黑)1条、RAISON(法国酸奶味)3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2条、爱喜(幻变双酸橙味)3条、宝亨(草莓味莫吉托)4条、peel(酸橙可乐味)2条、peel(柚子茶味双爆珠)菲律宾2条、peel(青苹果味蝴蝶爆珠)菲律宾1条、peel(红酒味)菲律宾2条、爱喜(冰咖啡味)1条,合计24个品种55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周阿芳不在现场,其店员何元在现场配合检查,经询问现场负责人何元,该批卷烟为店主周阿芳所有,是周阿芳在店内回收购入并用于店内销售,因何元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进货凭证,周阿芳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对上述烟草专卖品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1月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30日,本局将涉案卷烟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质检,上述卷烟中爱喜(幻变双橙子味)2条、RAISON(法国黑)1条、RAISON(法国酸奶味)3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2条、爱喜(幻变双酸橙味)3条、宝亨(草莓味莫吉托)4条、peel(酸橙可乐味)2条、peel(柚子茶味双爆珠)菲律宾2条、peel(青苹果味蝴蝶爆珠)菲律宾1条、peel(红酒味)菲律宾2条、爱喜(冰咖啡味)1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余卷烟为真品卷烟。
经本局立案查证,上述卷烟系周阿芳所有。周阿芳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永晖路195号经营百货商行,持有营业执照和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案发前,周阿芳在自己店内从陌生人处回收购进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爱喜(幻变双橙子味)2条、每条185元,RAISON(法国黑)1条、每条190元,RAISON(法国酸奶味)3条、每条190元,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2条、每条185元,爱喜(幻变双酸橙味)3条、每条185元,宝亨(草莓味莫吉托)4条、每条210元,peel(酸橙可乐味)2条、每条160元,peel(柚子茶味双爆珠)菲律宾2条、每条160元,peel(青苹果味蝴蝶爆珠)菲律宾1条、每条160元,peel(红酒味)菲律宾2条、每条160元,爱喜(冰咖啡味)1条、每条175元,共计11个品种23条,进货总额4190元;回收购入真品卷烟:黄金叶(乐途)3条、每条145元,南京(雨花石)3条、每条470元,中华(双中支)2条、每条580元,南京(炫赫门)2条、每条205元,娇子(宽窄好运细支)4条、每条225元,利群(西子阳光)3条、每条283元,芙蓉王(硬)2条、每条300元,黄山(新制皖烟)2条、每条145元,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每条200元,长白山(777)1条、每条141元,贵烟(跨越)1条、每条215元,云烟(软珍品)1条、每条210元,南京(大观园爆冰)7条、每条270元,共计13个品种32条,进货总额8710元,购烟款已现金支付。周阿芳至案发时尚未销售过上述卷烟,但准备在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周阿芳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阿芳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周阿芳的持证情况。
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03月01日下达了萧烟处告[2024]第18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周阿芳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周阿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周阿芳的上述违法情况,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周阿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卷烟进货总额8710元的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435.50元。
二、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1个品种23条予以没收(质检损耗2.2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周阿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1.3条外的13个品种30.7条(质检损耗费用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全部予以发还给周阿芳。
435.50元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