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臻食品(天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栋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05RTT10T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北财源道14号1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14
2019-12-31
(2019)京民申411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万*与缔臻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05
2018-12-26
(2018)京0115民初1383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万*与缔臻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9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5-05
2019-04-20
(2019)京02民终193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万*与缔臻食品(天津)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清市监处罚〔2026〕188号
经查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工作,许 可 证 号 :SC11812022207257,项目含有糕点类食品(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2026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原料库及脱包间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玉桂坊白巧克力粒”19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7日,保质期至2025年10月17日),“枣花蜂蜜调味浆”8.5箱(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烘焙熟黄豆粉”1箱(生产日期2025年2月18日,保质期9个月),“德用猪油”1桶(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焙乐道红丝绒蛋糕预拌粉”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保质期9个月),“蓝莓大果肉馅料果酱”2桶(生产日期2024年6月24日,2025年2月23日前食用最佳),“鹰粟粉”4.5袋(生产日期2024年3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未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标示或单独存放。同时在当事人原料库内发现散装“南瓜籽”1袋,散装“杏仁片”1袋,散装“葵花籽”1袋,散装“巧克力”1袋,无任何标签。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及散装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曾于2023-2024年期间用于糕点的研发,因效果不佳未进行实际生产。当事人因疏于管理,未按期清点库存导致未能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结合当事人生产场所、成品库房的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近期产品销售记录,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了上述食品原料。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解除上述食品原料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起生产预包装食品“白方包”,配料表:小麦粉、饮用水、黄油、白砂糖、酵母、食用盐。经核查,“白方包”使用的原料实际为“面包粉3650”,配料:小麦、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硬脂酰乳酸钙、磷酸三钙、半纤维素酶、葡糖氧化酶、α-淀粉酶),经计算“面包粉3650”添加量约57%。依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及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规定,配料名称应反映真实属性,并展开复合配料,故上述“白方包”的标签配料标注不符合上述规定。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白方包”503个,销售479个,成本单价4.07元,销售单价21元,税点13%,货值金额共计11936.19元。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缴税证明材料,故违法所得不予扣除税款,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白方包”违法所得共计9417.14元。
没收24条标签不合格的“白方包”;没收违法所得9417.14元;罚款30000元;警告。
30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