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昌宁县四方缘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祝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4MA6PBPWQ5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达仁社区村民委员会长岭岗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昌处罚〔2026〕23号
经查,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柜上摆放经营有24个品规117个(袋/盒/包/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以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339.00元。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上述预包装食品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过,没有违法所得。 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4个品规117个(袋/盒/包/瓶)预包装食品; 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3.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予以警告。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4个品规117个(袋/盒/包/瓶)预包装食品; 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3.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予以警告。
50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