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郭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伟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C499JM7P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32号201房215-1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6﹞1024号
2026年7月22日,本局收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线索:广州郭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C499JM7P;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32号201房215-10)京东账号:“·库树·旗舰店”于2026年4月11日直播期间介绍自家产品时宣传“错过今晚明天恢复原价,椅子不送”,该链接指定产品当日价格为1798元(含椅子)。2026年4月12日,该链接指定产品价格依然为1798元(含椅子)。2026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现场核查,查明当事人在京东app开设网络店铺,店铺名为“·库树·旗舰店”,主要销售“岩板茶桌茶台”等商品,涉案商品名为“·库树·2026新款高级感岩板茶桌轻奢烧水壶一体嵌入式办公家用阳台茶台雪山白岩板+双湾椅1+轻奢椅2”,现销售价格1783.3元(政府补贴价),2026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2日期间,共计销售了1套,实际销售价格为1783.30元。现场核查时未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类似违法行为。故本案中,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1783.30元,采购价共计1120元,货值金额为1783.30元,违法所得为663.30元。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或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因价格违法被立案调查,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数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63.30元;2.罚款900元。罚没款合计1563.30元。
9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