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鑫环达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莲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英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MAE52NT800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8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莲市监处罚〔2026〕1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轻上轻简每刻枇杷小吊梨”,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24日,保质期至2025年8月23日,已经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从西安市莲湖区优配食品商行购进上述产品,购进了8瓶,每瓶7.5元,共计60元。
当事人于10月12日销售了一次,销售了2瓶,每瓶9.8元,共19.6元;10月13日过账1瓶后销毁。共计货值金额29.4元,违法所得19.6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自由裁量的情况,以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为目的,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相关因素,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6元。
罚没款合计519.6元。
5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