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野哥张家齐市烤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2MA1BTU6H6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北十七街万福家园A4号楼106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6〕96号
经调查,当事人待加工销售的蒜蓉辣酱,由哈尔滨市太阳岛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号:Y),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23010910473,生产,净含量101g,生产日期2026年4月4日,是在肇东市王英干调摊床进的,由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供货商经营者不在店内,未能及时索要经营资质及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经营者承诺在归来后将上述凭证提供给当事人,但由于该供货商至检查时仍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调查当时购进了20袋,购进价格为1.3元/袋,无销售,我局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供述,最终认定货值金额26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王志佳的身份证明。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原因及事实。
5.涉案产品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涉及的产品。
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7-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