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隆镇兴亨通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海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Q5DN697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镇中山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隆三所处罚〔2026〕0103号
经查,2018年9月27日,雷海君在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了个体经营性质的五原县隆镇兴亨通批发部,经营范围为糖茶、烟酒、蔬菜、百货零售。五原县隆镇兴亨通批发部由雷海君一直经营至2023年。此后,雷海君由于户籍地在农村,家中农田无人耕种,雷海君遂萌生了转让批发部返乡种地之意。2023年,雷海君将其五原县隆镇兴亨通批发部转让给朋友李占岭经营,同时继续使用五原县隆镇兴亨通批发部营业执照。雷海君将五原县隆镇兴亨通批发部营业执照转让给其朋友李占岭使用,李占岭未向雷海君支付营业执照转让费,营业执照一直由李占岭使用直至案发。期间,李占岭也并未就使用营业执照额外给付过雷海君相应费用,故雷海君转让五原县隆镇兴亨通批发部营业执照并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0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