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傅家水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玉林 | 注册资本:8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1767010263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皂头镇滨江大道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4
2019-09-30
(2019)赣1121民初4072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上饶县皂头镇九龙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柯**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信市监处罚〔2026〕56号
2021年3月9日,上饶市广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收购“上饶县皂头镇九龙自来水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上饶市广信区傅家水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来水生产,销售。2025年3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计量的水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到期未轮换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水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指导意见书(饶广信市监行指字〔2025〕6号),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计量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并及时整改。我局还分别于2025年4月8日、2025年7月22日、2025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均指出上述问题,并要求当事人整改。
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供水用户,发现皂头镇付家村移民新村的王以伟家中,因该用户主动要求更换智能水表,当事人2025年8月份为其更换的智能远传水表[麦米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2022年8月生产,型号DN-20,出厂编号:10019220506387],当事人不能提供强制检定合格证书及检定记录;当事人2026年1月份在供水区的皂头镇皂头村前洋的许大福家中新安装使用的智能远传水表[麦米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2022年8月生产,型号DN-20,出厂编号:10019220504773],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强制检定合格证书及检定记录。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安装在用的8104台计量水表,均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安装使用,有1329台在用水表超过检定周期应轮换没有轮换。从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止,当事人共收取水费19944306.42元,除去经营成本、税费、财务费用等支出33199706.43元,当事人共亏损13255400.01元;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将库存的水表在安装使用前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
另查明,当事人现行的供水价格是从2014年8月1日开始执行2014年7月31日上饶县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调整上饶县皂头镇九龙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的批复》(饶县价字〔2014〕16号)文件,该文件批复当事人供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2.5元/吨,行政事业性用水价格3.2元/吨。当事人供水用户上饶市广信区皂头镇敬老院(也称为新田养老院,水表号为1711126,以下简称皂头敬老院)属事业单位法人,从2019年11月19日起集中供养皂头镇农村五保对象。2024年10月,皂头敬老院合并至尊桥乡敬老院,合并后,原皂头敬老院未开展集中养老工作,现集中安置了部分暂无住房生活困难群众。从2021年10月开始,当事人未执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的规定,每月按每吨3.2元的价格结算水费,并送达《上饶市广信区傅家水务有限公司缴费通知单》,上饶市广信区皂头镇人民政府依据当事人的缴费通知单,每月向当事人缴纳皂头敬老院的水费,当事人再向上饶市广信区皂头镇人民政府开电子发票(通用发票)。自2021年10月至2026年1月期间,皂头敬老院水表总计用水5821吨,当事人实际收取水费标准是3.2元/吨,实收水费18627.2元,每吨水多收0.7元,累计多收水费4074.7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和高于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水费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二千七百七十四元七角罚款,上缴国库。
22774.70元
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